Q:
有關104年6月1日起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得否參加「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等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
A: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免再受訓即具備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但勞動部已公告自104年6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職類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方式將採技術士技能檢定,亦即自該日起經該等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改發「期滿證明」,已無法依上述規定直接取得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 二、上述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期滿,領有期滿證明者,仍得依該規則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參加「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經測驗合格即可取得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並得擔任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Q:
已取得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證書者,可否擔任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一職?
A:
可以,於91年12月31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已取得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結業證書者,並已擔任操作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未滿五公噸固定式起重機之工作且繼續從事該起重機之操作,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仍具擔任該起重機人員資格。
Q:
已取得五公噸以上或三公噸以上起重機操作人員證書者,可使其擔任吊掛指揮手一職嗎?
A:
可以,曾受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或三公噸以上操作人員課程已包含未滿三公噸操作人員及吊掛人員之課程,此該證照可充任未滿三公噸操作人員及吊掛人員使用;另未滿三公噸操作人員證照就不能充當吊掛人員使用。
Q:
已接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安全衛生管理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在未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前,雇主可否使其擔任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職?
A:
可以,已接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在未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前,雇主使其擔任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免除甲種、乙種及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規定課程、時數之教育訓練。
Q: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認定為何?
A: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於86年6月25日修正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業已無「一般高壓氣體類」及「液化石油氣頪」之區分,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86年6月25日修正發布生效前取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一般高壓氣體類)操作人員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液化石油類)操作人員結業證書者,具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資格。
Q:
已接受過一般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是否可以繼續擔任該類操作一職?
A:
可以,現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合併原規定之液化石油氣類作業主管、冷凍用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及一般高壓氣體類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於94年12月30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發布行已取得一般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結業證書者,並已擔任該類操作,繼續從事各該類作業主管,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仍具擔任該類作業主管資格。
Q:
持有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是否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A:
是,於81年6月29日之前取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以訓練結業證書為憑),符合『勞工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具擔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惟為避免因專業背景之差異,而無法有效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台端宜依擬從事工作之作業性質,增加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相關教育訓練。另該結業證書並不等同於上述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所稱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Q: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需於何時設置?
A:
(1)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係指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係指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係指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者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Q: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如何認定?
A:
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曾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普通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 前開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係指國內外專科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工業管理、職業衛生、工業衛生、環境醫學、環境衛生、公共衛生等科、系、組、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自103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學分認定。
Q:
98年1月8日前所受訓過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是否得擔任營造業務主管一職?
A:
可以,於98年1月8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已取得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結業證書,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予繼續擔任業務主管一職。
Q:
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應多久實施在職教育訓練?
A:
(1)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管理人員,應每2年接受6小時之教育訓練一次。 (2)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應每3年接受6小時之教育訓練一次。 (3)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人員、急救人員、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一般勞工,應每3年接受3小時之教育訓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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